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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7 浏览:643 次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委各直属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 群众就医负担,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苏卫医政〔2023〕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连云港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连云港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卫健委、省医保局《江苏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苏卫医政〔2023〕21号),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 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重要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持续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 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三、工作目标

构建结果互认体系,健全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及质控标准,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力争到2025年,在省卫生健康云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库及“云胶片”等形式,逐步实现检查检验资料数字化储存、传输及结果调阅和共享,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资料互联互通互认。

四、互认项目

(一)省级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共51项,见附件1)

临床检验互认项目应为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项目。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二)市级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共34项,见附件2)

临床检验互认项目应为参加市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项目。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三)影像检查图像资料互认项目目录(共300项)

按照《关于做好江苏省卫生健康云(影像平台)检查结果医疗 机构间互认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22〕18号)精神,互认相关要求和所列《江苏省临床放射互认检查项目清单》,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影像资料同质化并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要保证准确,检查申请单、诊断报告文字符合医疗文件务必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要保持精准无误。

省(市)卫健委将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公布省(市)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并根据质控中心年度质评结果对检查检验互认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我市将及时认真执行省(市)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并根据情况适时扩大项目目录。

五、互认流程

(一)参加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 (详见附件3),在结果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苏HR” 互认标识。在具体互认项目名称右侧标注“*”,标注“*”的项目是指达到省级及以上质控标准的检查检验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相应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我市适时扩大的互认项目,在具体互认项目名称右侧标注“”,同时参照省级标识以“连云港HR”作为标识。同时包含省、市级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报告单,在结果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苏HR/连云港HR”互认标识。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互认标识。

(二)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 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 关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

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三)在诊疗过程中,由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接 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注明“医学检查检验互认项目”,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

(四)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查检验: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

病诊断不符合等);

2.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

幅度较大或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

疗措施前);

4.原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5.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6.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检查;

7.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8.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9.其他符合诊疗需要,需再行检查情形。

(五)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放射影像 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临床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质评质控管理

省(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市)临床检验中心和省医学影像质控中心, 每年对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室间质评等质控工作,对结果进行公示。医疗机构要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检查检验操作流程,强化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开展临床检验室内质控,按照《江苏省“影像平台”质控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影像检查结果质控。积极参加室间质评,省(市)内检验互认项目必须通过省(市)级以上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影像检查互认项目必须通过省医学影像质控中心质控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未参加或未通过临床检验或医学影像专业质控中心质控评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纳入互认范围,不得标注。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

依托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全市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 结果数据互通共享。制订统一的检验检查数据采集标准、质控标  准和数据互认流程规范。统一部署各类应用系统软件,实现检验检查数据医疗机构共享调阅、结果质控互认,居民移动端查阅和数字化监管等服务。各医疗机构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按统一接口标准实现与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信息系统数据对接,为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医联体牵头医院推进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强化医保支撑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

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 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 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四)规范服务收费

1.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

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2.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 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

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相应的会诊费用。

3.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方案所规定的9种需要重新检查检验情形,需要重新检查检验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五)落实激励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医疗机构推动互认工作实施。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专项考核奖励机制,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建立并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探索购买相应保险给予保障。

七、实施步骤

2023年12月,印发市级实施方案,公布首批省、市级检查检验互认项目,统一全市检验单格式,启动互认工作。

2024年1月底前,各县(区)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互认工作。

2024年3月底前,各县区报送工作总结,市级对各地工作进行评估,指导各地改进工作,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实施,确保任务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 作,包括互认项目遴选、实施室间质评、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开展督导检查等。市医疗保障局健全“结余留用”激励机制,在职责范围内引导全市医疗机构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互认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推动互认工作落实。

(四)加强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 强互认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织质控机构对检查检验质量进行抽查。要充分运用信息 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 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对于因检查检验结 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因伪 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五)广泛开展宣传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检查检验结果 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与互认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开,开展多渠道、 多维度、持续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

 

附件:1.江苏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

2.连云港市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

3.连云港市检验报告单(建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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